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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暂行规定
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文件    作者:    上传时间:2012-03-21

 校研发【2003】329号
  

  为进一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弘扬我校严谨求实的校风,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素质,确保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请各学院组织研究生、导师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一条宗旨

  研究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的使命。它以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为目标。合格的人才不仅应具备较好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更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道德素养。抓好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是新世纪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思想素质水平和综合培养质量,保持我校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并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学术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此规定。
  
  第二条规范学术道德的几条基本原则

  我校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遵守下列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制法令,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 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 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6. 坚持文责自负的观点,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 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8. 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9 .研究生在校完成的学位论文内容,即使研究生已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研究生以学位论文中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属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主持的科研项目研究的学术成果,一律冠名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可以在标注中说明所在工作地址。

  第三条导师及学院(系、所)和管理部门的职责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加强自律,严谨求实,决不弄虚作假,同时要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继承和发扬我校的优良学风。

  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出版的学术论著),导师要切实履行审查责任,特别是对自己作为作者之一的论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对论文进行严格认真地审查,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

  各学院、系、所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均具应对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进行审查。

  各学院、系、所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均具有接受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举报的义务。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报研究生部审查处理,若属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1.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3. 研究生署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或导师姓名 ( 不论第几作者 ) 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导师审核表》,否则,在学位授予时不予认可。要求双导师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经过双导师共同签章同意。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4. 研究生答辩时发表论文的清单必须经过导师签字同意的学术论文才能列入学籍档案卡中。

  5. 研究生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必须符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定中参考文献的引文规范。

  6. 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以后五年之内署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并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第五条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 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 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居为已有;

  4. 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它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存在文钱交易行为者;

  5. 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论文中署名;

  6.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7. 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8. 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9.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0. 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1. 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2. 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3.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4. 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15. 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举报;

  16. 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六条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受理和鉴定

  
1. 研究生院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事宜。

  2.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术道德鉴定委员会负责相关鉴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该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的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对具体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鉴定。

  3. 研究生学术道德鉴定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部门。

  4. 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由学位办公室接收材料后交相关组织处理。

  第七条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处理

  
1. 违反学术道德规定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学业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以致撤销授予的学位。

  2.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研究生毕业以后五年之内若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内容,涉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研究生导师,学校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公开批评或撤销所授予的学位的处理。

  4.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研究生的导师,如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正式印刷前或发表的论文投稿前审核签字的,在处理研究生的同时也对负有第一责任人的导师作相应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第八条  此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院,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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