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所)、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经2020年8月31日第五届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2020年9月16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年9月30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风建设和科技伦理等学术事项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师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由25-3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系、部、所)主要负责人的科教人员,原则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聘请校外专家、社会人士或学生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教学指导、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科技伦理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按照工作需要设置,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从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非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教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所有人员最多同时兼任两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具体相关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第十二条 学院(系、部、所)应建立本单位的教授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教授委员会一般由7-15人单数组成,教师人数较少的学院(系、部、所)可由5-7人单数组成。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师岗位人员从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
学院(系、部、所)教授委员会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坚持公开、自愿原则,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客观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民主推荐等程序确定,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聘任。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学风端正,公道正派,无不良学术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学术声誉和公认学术成就的教授或研究员;
(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五)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3年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有关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委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增补建议名单,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产生增补人选。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遴选结果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发文公布。
专门委员会委员因身体、调离、职务调整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提出补选意见,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及时进行补选。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在学校决策前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一)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二)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推广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
(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审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等;
(二)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委员组成;
(三)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建议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或授权专门委员会对以下事项作出评价。
(一)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自主设置的相关项目、计划、基金、奖励,对外推荐的教学、科研成果奖等;
(二)各类人才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名誉(客座)教授聘任、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及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四)受理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涉及生物安全、人体研究、动物研究、科技伦理等科学研究活动的审查、评估等。
(六)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或授权专门委员会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规划与发展战略;
(二)与学术相关事项的经费预算、决算;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国际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专门委员会以及学院(系、部、所)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议 事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须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开展工作。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会确定,并提前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实行实名制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者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定的事项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依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对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决议,若有重大异议,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邀请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负责人列席,对相关议题做出陈述和说明。讨论涉及与师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可邀请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就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行政事业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参照本章程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原校科发〔2015〕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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