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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来源:    作者:    上传时间:2021-11-10

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校科发〔2021〕315号

各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经2021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1年11月5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优化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院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部、所)(以下简称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体现教授治学的原则。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基层学术组织,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评定以及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事项的咨询。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弘扬科学精神,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促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科学发展。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行政的领导下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组建规则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以学院为单位组建。对于不能独立组成教授委员会的学院,可以吸收本单位之外的相关、相近学科人员参加教授委员会。但本单位以外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教授委员会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一般由9-15人单数组成。委员组成应当充分体现学院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并有一定比例的年轻教授。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上一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从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教人员中选举产生。原则上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较深的学术造诣;

(四)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管理的热情和能力;

(五)身体健康,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2年内能够履行教授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公布委员的组成结构及数量;

(二)学院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委员候选人;

(三)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确认后产生。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 因退休、工作调离、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者;

(三)连续3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者,或者一年内未能参加委员会会议者;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者。

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空缺时,应按照委员产生程序及时进行增补。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具有高级职称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原则上应参加教授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等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咨询和论证等,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咨询。

(一) 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等提供决策咨询;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计划,本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实验室、科研基地(平台)建设方案;

(三)审议年度教师补充、人才引进、团队建设、人才支持计划等,评议引进人才及选聘毕业生的学术水平、专业能力;

(四)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学术水平,根据学校授权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五)对本学院师生的学术不端、学术纠纷、学术争议以及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等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六)评议教学、科研、学科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奖;

(七)学院认为需要由教授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教授委员会提出会议议题建议;

(二)对教授委员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三)对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授委员会决议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学院学术活动的建议与监督。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院及教职工的监督;

(二)认真听取教职工对教授委员会的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不断提高教授委员会的决策能力与决策水平;

(三)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行使学术及民主权力;

(四)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讨论的敏感问题必须严格保密;

(五)若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含本人亲属、指导的学生)直接相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独立开展工作。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的议题可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基层学术组织提出,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讨确定,并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与议题有关的学院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表决或投票。

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产生严重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召开会议讨论表决。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学术纠纷、学术不端等问题决议,相关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决定公布1周内向教授委员会提请复议,教授委员会须在收到复议申请2周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院若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或科教人员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向教授委员会提请复议。教授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并做出书面回复。若进行复议,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人、部门工会主席应当列席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就学院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教授委员会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年度报告应向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产生后,须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成立后,学院不再设立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院级学术组织,其相应职能归并到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学院工作实际,修订或制定本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校科发〔2015〕343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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