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学位论文检测的暂行规定
校研发〔2010〕10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防止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 2010年4月22日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检测范围为我校各类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检测应在学位论文评审前,经导师审阅同意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部、所)负责检测。
第四条 检测结果的处理
1.自然科学类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达到10%以上(含10%)者,人文、社科、管理类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达到5%以上(含5%)者,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在1个月内重新申请检测。
2.对于第二次检测结果自然科学类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仍达到10%以上(含10%)者,人文、社科、管理类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仍达到5%以上(含5%)者,研究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并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检测。
3.研究生导师须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中“总文字复制比”的合理性、规范性逐项进行详细说明,并承诺该论文无学术不端行为。
4.检测结果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通过者方可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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